责任条款便足以约束公民的取证行为,以在监督权和隐私权之间实现平衡。
只要对公民利用公共视频平安信息的权利作出相应规范。
因出台时间和上海法官涉嫖新闻巧合,河南省有关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新规备受争议。虽然官员表示出台规定是为维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不抵触,但不少网友质疑立法有“维护贪官”之虞。
一起非典型的偷拍事件,却让地方立法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舆论走向。如果放在个人信息维护的语境下,这样的立法断然不会遭遇此番质疑。但近年来,偷拍官员隐私渐成网络反腐的一种方式使得河南的上述立法具有了被多重解读的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达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检查、复制机房系统采集坚持的信息”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导致官员的丑行被屏蔽?会不会让公众监督官员日常行为受阻?
网民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如果对公民调取和利用公共视频信息一刀切禁止,那么监督官员势必少了一条重要途径;如果将利用监控的审查权托付给公权力部门,而不对公民作出相应的救济性规定,又该如何确保公权力不会擅自限制公民监督权的行使?
法律原本是一种平衡艺术,不同的价值利益之间,寻求相对平衡的制度布置,乃是法治的均衡之道。而就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采集利用进行规范,涉及公共平安、隐私权、监督权等多重法益,地方性立法应慎重从事,全面公开的顺序上尽可能实现多种诉求的平衡。
基于公共平安的考虑,各地在公共场所都安装了大量监控探头,生活在这样一个透明的社会里,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更容易遭遇意外伤害。从这点看,对公共场所监控视频严格管理,有着重要的公共价值。但与此同时,对公民隐私权的维护,又不能成为官员日常行为逃避公共监督的借口,立法当为这种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便当。事实证明,对个人权利的最大危险往往不是来自公民个体,而是来自公权力失范。只要对公民利用公共视频平安信息的权利作出相应规范,责任条款便足以约束公民的取证行为,以在监督权和隐私权之间实现平衡。
目前,国公共监控管理尚缺乏统一立法,地方性立法具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而在涉及诸多公民权利和公共价值的事项上,立法显然不能只顾一头。怎么善用监控,以往民众关注更多的公民隐私,而现在则更关心监督权,其中的逻辑其实并没有改变,那就是对公权力的运行必需处处设防,以防止立法为公权阻碍私权预留漏洞。